*野莓之聲˙去噪去廣告下載版:http://www.badongo.com/cn/file/12009895
(由Ptt2八A版網友victores分享。)
寫在轉錄文章之前:
A:為甚麼要修改集會遊行法?
Q:1.因為有很多弱勢團體被此法擋下不能遊行。
2.又,政府在此事上的裁量權過大,弱勢團體若無專業人士協助,易誤蹈法網。
A:你講那麼多,有哪些團體是被擋下來過的?
Q:請看接下來的轉錄文章。
以上是我與友人的真實對話(節錄)。
本文轉自Ptt2(telnet://ptt2.cc/)八A版。
原文作者honkwun。
(就臨時有印象整理一下,若有疏漏請海涵。)
1. 2008 同志大遊行,因準備國慶不得申請博愛特區。(被迫變更路線)
相關新聞:教師節不准遊行 民主大倒退
http://forum.nta.org.tw/v362/showthread.php?t=3462
2. 2002 抗議國防部禁止同志當憲兵。集遊法規定國防部不得集會遊行。
http://0rz.tw/b351J (違法抗議)
3. 2003 抗議侯水盛同志結婚亡國論。集遊法規定需七天前申請。(違法抗議)
http://www.libertytimes.com.tw/2003/new/dec/20/today-p6.htm
4. 2008 日日春廢除罰娼條款大遊行,遭馬蕭競選總部技術性阻擾,申請不到周邊道路。(冒違法風險)
http://www.coolloud.org.tw/node/17525
*由於集遊法規定需七日前申請,所以只要是緊急事況,需馬上反應的弱勢團體抗議,都需冒違法風險。
其他社運相關集會遊行爭議整理:
1.
去年底在樂生保留自救會景美人權園區前,僅以靜坐方式表達訴求,並未妨礙人員出入與場內活動進行,卻被警方以非法集會強制驅離。甚至部分人員在離開現場後,還遭警方「誘捕」帶上警備車;2007年10月底,中華技術學院產學專班學生,因抗議廠商違約要求教育部出面處理,在未完成協商時先於教育部外人行道靜坐,卻也遭警方已違反集遊法舉牌警告;長期爭取移民人權的移民/住人權修法聯盟,也曾因在行政院前陳情請願,而被警察舉牌宣告違法。
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13441
警察妨害合法集會,集盟首波提告行動
2.
台聯組織部副執行長蘇偉碩,也參與了8/22新莊機廠第二次招標的場外關心行動,當時曾被北投分局長李漢卿威脅要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。他描述當天學生們最「激烈」的行為,不過是將八個紙團丟在地上,這樣也會被辦?北投分局的處置違反比例原則,自失行政中立的立場,根本是濫權。開標現場的北投機廠遠離鬧區人跡罕至,聲援樂生的民眾不到三十人,警方卻擺出數倍以上的警力,用教訓口吻恐嚇青年學生,還以高高在上的恩賜心態給予幾分鐘召開記者會的時間。而北投分局當天舉牌時,所喊的人名許多根本不在現場,還數度將潘翰聲誤為潘欣榮,完全沒作功課。
http://www.coolloud.org.tw/node/26736
[參考新聞稿]2008/9/15 集遊惡法猛於颱—抗議警察濫權,跨黨派大串連!
3.
920台北縣無車日現場,民眾參與騎自行車活動,並宣揚「節能減碳」、「少開車」、「打造低碳城市」、「□色交通」及「反對興建淡北高架道路」等環保理念,但不僅遭員警阻擋不准進入會場,並動手搶奪旗幟。更甚而想要強行架走其中一位女士,在拉扯中扭傷她的手臂,幸而經同伴阻止才被釋放。在無車日活動中,民眾熱烈響應,並表達自身想法,卻遭國家公權力粗暴對待,這是何等
諷刺、荒謬?
http://www.peopo.org/portal.php?op=viewPost&articleId=23700
4.
2月29日,北縣府出動優勢警力拆除三鶯部落。據當事人junghyun表示(來源:PTT 原住民板),多位前去關心的學生全無阻擋,卻遭警方暴力相待,被拳毆,被撞倒造成骨折等傷害。雖遭起訴,但檢座查無證據,且社運媒體當天拍攝的影片照片可證明其清白。
5.
5月3日,二審定讞:反教育商品化無罪!2006年教育公共化連線發起反對教育商品化遊行,而主管教育事務的教育部,聲稱一個月前就接到遊行的訴求並願意溝通協商,但在整個協調過程中,完全不願意派出有足夠位階與權限的官員出來接見群眾,了解遊行訴求。當遊行隊伍來到教育部前,只見由警察手持盾牌形成的人牆,不准群眾進入,而教育部相關官員也遲遲不肯露面。當隊伍準備送交陳情書進入教育部時,卻遂遭警方阻擋、發生推擠,遊行參與者楊偉中「被指控」擅自翻越圍牆(另有其他說法),遭警方以妨礙公務逮捕,為等待釋放楊偉中同學,現場的鍾秀梅老師、潘欣榮同學被警察依集會遊行法移送。現在,高等法院定讞判決:駁回檢方上訴,維持一審原判(無罪)。該團體表示,這對運動而言是非常有象徵性的一件事:「對於警方的濫權、錯誤的舉證,我們沒有理由屈服,而對於法官的裁決,我們無須特別感謝,因為正義是不應該被抹滅的。」
http://www.coolloud.org.tw/node/20516
On this day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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